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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8-08-30 11:41:50    来源:未知

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温州浙南科技城加快建设发展的意见》(温委办发〔2016〕9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励创新,充分发挥温州浙南科技城的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以“立足温州、辐射浙南、影响全省”为目标,以“科技高地、政策洼地、服务平地”为立足点,坚持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产城融合,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创产业集群,努力将浙南科技城打造成为浙南科创要素集聚新高地、科技金融要素融合新平台、温州城市东部新标杆和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作用,强化在浙南科技城开发建设中的引导、指导、协调及服务作用,重视顶层设计、规划管理,优化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招商引智、城市建设等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创造有利于建设发展的综合环境。通过政府有效调控,科学把握统筹浙南科技城发展的方向和节奏,积极破解对新时期创新发展的瓶颈制约,避免出现方向性的偏差和资源的浪费。建设初期阶段,坚持政府主导主办方式推进重大科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最大程度地整合资源,提高发展效率。

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引导高层次科创要素高度集聚,构建以创新为驱动力的新型发展模式,建设创新载体,吸纳创新要素,做强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核心科研团队,汇聚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催生一批突破性创新成果,实现一大批创新成果产业化,全面优化区域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升级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制度创新。

坚持产城融合。服务城市功能东拓发展,坚持高端元素与城市功能同步发展,推进产、学、研、城一体化,引导产业功能与城市服务功能深度融合,以产业高端化带动城市现代化,实现生产与生活、生态与科技的融合发展。以打造景区化两栖海绵城区为目标,全力推进环境再造、旧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城市环境,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坚持产业引领。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浙南科技城的立城之本,坚持以激光与光电、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为支撑,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环保以及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配套发展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产业链创新和延伸。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着力培育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孵化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坚持深化改革。始终将全面深化改革贯穿于建设发展的各个重点领域和全过程,先行先试,勇于首创,打造行政体制改革示范区。充分利用省、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创新政策机制,保障低成本启动和培育,形成具有较强政策环境吸引力的“成本洼地”。完善政府服务体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快审批体制、科技金融、人才激励、市场拓展等改革,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政策措施

1.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设立浙南科技城科技及产业引导基金和人才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鼓励发展类产业、人才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可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扶持培育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研发机构、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资本在浙南科技城新注册设立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投资项目领域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浙南科技城科技及产业引导基金和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均可通过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阶段参股,参股不控股,阶段参股比例最高可达30%、原则上总额不超过7500万元,参股期限最长5年。政府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基金其他合伙人,参股前三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2.鼓励企业入驻发展

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新设立研发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的相关奖励性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研发机构在浙南科技城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土地(办公用房)和补助资金支持,可实行“一事一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设备、运维经费及研发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研发机构自建科研办公用房的,按其建筑综合成本价的20%予以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研发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1500平方米内100%租金补助,后两年减半,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鼓励发展类生产项目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60%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凡成功为浙南科技城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鼓励发展类项目,按实缴出资到位数额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审核聘请为浙南科技城高级招商顾问的,根据其引荐项目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促进领军企业做强

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企业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按缴纳税金额度给予主要经营者100-40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每增加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凡首次突破所在级次的,相应增加2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按其实缴出资到位数额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建自用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给予前三年租金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年度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浙南科技城内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从浙南科技城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且楼宇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20万元。

4.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并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60%贴息补助。

创建创新型服务体系,对在浙南科技城注册且符合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初创企业,经评审符合条件后,给予30万元以内的创业代金券。设立浙南科技城初创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初创型企业,经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池贷款额度内的贴息补助。

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全面推进孵化器建设

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起三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浙南科技城贡献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该在孵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市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的,进行补差奖励。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自入驻年度起3—5年内,按产业类型和孵化情况给予200平方米内办公场地50—100%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或专业团队在浙南科技城建设众创空间,给予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前三年全额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及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装修、办公设施等基础性设施一次性补助,基础性设施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按实际情况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资金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的,进行补差奖励。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承办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经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企业30万元的奖励;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企业15万元的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成长的创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

设立孵化项目种子资金,用于扶持优质入驻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通过创客大赛等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携带项目落户浙南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项目资助。

6.鼓励开展研发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补助资金给予同比例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批准设立并为浙南科技城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企业和机构建立各类产业技术联盟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补贴。

支持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分别按国家资助资金1:1的比例、省级资助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支持企业(机构、个人)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30万元、22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9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对承担科技城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12%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支持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积极申报专利,牵头制订和参与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创著名商标。企业(机构、个人)在专利、标准、品牌等方面获得成果的,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国家、省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实施产业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专利,经审核认定,对受让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20%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许可总经费15%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完善科技金融体系

新设立或变更注册到浙南科技城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自设立或变更注册年度起,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机构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设立或变更注册年度起两年内,对浙南科技城内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至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0%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投资追加奖励;其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浙南科技城内企业投资累计到8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投资追加奖励。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按该专营机构对浙南科技城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专营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注册在浙南科技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4%予以风险补偿;除向上述企业外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25%予以补偿,年度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对浙南科技城内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浙南科技城内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在科技城内投资新设企业的,自设立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新设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境内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及财政收入级次迁入浙南科技城的,自迁入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积极构筑人才高地

对引进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且学术造诣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领军型人才和团队,在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的基础上,根据人才项目的实际情况,再给予追加最高不超过奖励资助总额20%的项目资助。

对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来浙南科技城创新创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对引进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租赁办公研发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给予200-2000平方米前三年100%租金补助,后两年减半。

对国内外顶尖人才项目以及特别重大人才项目的相关奖励(资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10.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企业专项研发及产业化资助,资助额度以企业自设立年度起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三年50%为限;给予企业前三年全额办公场地租金补助;给予企业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贷款担保,担保费全额补贴。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浙南科技城内高新技术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可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带领博士生组建团队参与浙南科技城内企业协同创新。对经认定并与科技城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的,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

11.创新用地供给方式

支持浙南科技城导入创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对属于科技服务、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等新型产业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一次性出让等弹性供地方式。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1.6-2.8,建筑形态应符合片区城市设计要求,可参照办公楼宇进行设计,土地出让价参照同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12.全面优化政府服务

加快审批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审批职能统一授权和规范运行,全面落实“办事不出城”体制,压缩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政企无缝沟通渠道,实行一站式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提高行政和服务效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科技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科创平台等建设,支持投入引导性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深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按年度及时兑现产业扶持政策,形成开放、诚信、务实型的商务环境。主动接轨国际惯例,努力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城市配套和生活设施,营造宽松、高效、国际化的创业环境。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浙南科技城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重大事务。对本意见有关配套政策及申请使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实施,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原则上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2.健全认定制度。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机构)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对本意见及配套政策实施中明确要求认定(评审)的,企业(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规定程序予以认定(评审)。应认定(评审)未认定(评审)的,原则上不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3.规范兑现程序。企业(机构)申报政策兑现,须向浙南科技城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机构)政策兑现审核工作,经审核无异议的,应予以及时兑现。

4.加强资金管理。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年度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涉企业(机构)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机构)收到奖励(补助)资金,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及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1.本意见中奖励(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浙南科技城规划范围(西起龙湾区茅竹岭、东至滨海大道、北临瓯江、南至瓯海大道)或浙南科技城所属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机构,所涉项目须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

2.对企业(机构)的年度全部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浙南科技城贡献总额为限。同一企业(机构)、产品、项目、技术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企业(机构)迁出浙南科技城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补助)须全额退还。

3.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与龙湾区相关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原则上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承担,龙湾区不再承担。对龙湾区已配套奖励(补助)的,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不再重复奖励(补助)。

4.本意见中“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指激光与光电、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环保等科创产业,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均指企业(机构)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中浙南科技城税收分成部分。“国内外顶尖人才”为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租赁办公(研发)用房租金补助”范围为不含仓储用房的办公或研发用房,具体执行的单价标准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另行明确,房租兑现原则上按企业人员总数和实际租用面积双指标确定。“贷款贴息”指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贴息。

5.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经费,除省、市有关文件已明确由上级财政承担配套部分除外,其余由浙南科技城财政承担。本意见有关配套政策和申请使用管理办法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另行制定。

6.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此为准。如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国家、省、市制订实施的相关政策条款奖励(补助)标准高于本意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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